由于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社会人均寿命也有所延长,这样一来有很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劳动,从而引起了很多关于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 本所的顾问单位前来咨询并陈述了案件的经过,2015年3月10日单位聘用了61周岁的王女士为公司保洁员,HR在面试过程中询问了王女士是否已经退休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女士回答已经办理退休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条件也符合公司要求,于是便录用了王女士,由于工作疏忽也未签订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2016年1月8日,王女士在工作中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小腿部骨折,公司为其支付了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王女士伤愈后到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处理,公司认为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不能申报工伤,于是发生纠纷,现王女士已经提起仲裁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2010年9月14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最高院司解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然而,2013年上海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主张其与招用的退休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举证证明该退休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只要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保险金,就认定为劳务关系;但目前国家未实行全民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实际存在未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下,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仍为劳动关系。然而王女士在仲裁申请书陈述中说自己虽然61周岁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如果王女士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王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相关材料,公司很可能就要承担工伤待遇的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在聘用离退休人员时做好对退休人员的尽职调查,如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取养老保险金,并要求其提供退休证、身份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退工单、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证明并予以核实,还要保留上述复印件并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同时还要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就用工关系、劳务报酬、医疗商业保险、双方劳务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以防止在与员工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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