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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8-13 12:02)    点击:258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以调整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关系为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仅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就可以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是互助性质的,不支付利息的情况居多,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很多情况下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简单的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过程也不那么复杂。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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